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全力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聚焦发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营造更优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结合目前我省门源县扫黑除恶案件中,反映出的组织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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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努力提升政治站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特别是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虚假骗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涉黑涉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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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及时了解和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内部管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评标报告、合同等内容的审查管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倾向性条款,不得要求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二是及时积极应对异议和质疑。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异议和质疑,应进行清晰、明确、有针对性、实质性的答复,不得使用“参照招标文件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等含糊、笼统的答复方式。三是主动接受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订做”,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指使、暗示、强迫、利诱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四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时,应综合考察招标代理机构实力和信用评价等,择优选择。五是积极应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对于潜在投标人能在电子化交易平台成功获取的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现场报名、获取纸质招标文件。
(二)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严禁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过分迎合业主违法违规意愿,不得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二是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我省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是严禁弄虚作假或报送虚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协助招标人依法受理并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异议和质疑,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三)规范投标企业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投标活动要求,要求投标企业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不得挂靠资质。严禁投标人借有影响的建筑企业资质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参于项目竞标,骗取中标。二是不得围标串标。严禁几家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一气,结成临时联盟,排挤其他竞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三是不得虚假骗标。严禁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严禁在中标公示至合同签订阶段变更项目负责人,严禁采取行贿的方式谋求中标。四是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投标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肢解转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赚取差价。五是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利用市场“潜规则”向业主行贿,追加工程预算投资。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一是不得随意否决投标。评标专家要仔细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熟悉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正确处理扣分与否决投标的关系,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评标办法中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二是不得隐瞒串标行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并定性,评标现场不能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实,并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隐瞒串标行为的,取消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不得泄露评标信息。评标专家必须保守项目招标信息机密,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严禁评标专家利用互联网手段泄露信息,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不得扰乱评标。评标专家应独立评审投标文件,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五是配合处理质疑与投诉。评标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处理质疑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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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一)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与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2次专项检查,对规避招标、挂靠资质、围标串标、虚假骗标及中标后的违法转包和分包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以下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发包行为,招标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
2、招标人是否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评标办法带有明显倾向性;
3、招标人是否存在对投标人资质设置与招标项目实际不符及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的情况,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特别是非法组织、领导、实施恶意竞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5.招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的行为,是否存在围堵开、评标现场,威胁、强迫、利诱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转包的行为,是否存在开评标过程中寻衅滋事,闹访、缠访、恶意投诉,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投标人是否存在伪造资质证书、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业绩进行恶意骗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7、收取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规范;
8、项目重大变更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
9、招标人是否依法受理并处理投标人质疑;
10、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1、评标专家是否存在违规及不公正评标行为;
12、招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
13、其他涉及招投标领城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与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强化招标投标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约束作用。
(二)创新监管手段,应用信息化数据遏制围标串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与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中要善于应用信息化数据分析手段,对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及部分专业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比对分析。特别是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QHGZTB电子文档及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通过信息化分析比对,对存在不同投标单位的IP地址、计价锁号、MAC地址相同等行为严肃查处,集中曝光。在现有信息化数据分析比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动招投标监管向智能化、大数据化转型,实现招投标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与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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