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颁发指导意见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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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规范性文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总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改进招标投标方式,创新招标投标监管,落实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共五个方面提出了16项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省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畅通异议投诉渠道。

指导意见要求,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各地不应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应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各地不应强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投标、开标等相关手续。持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情况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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