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因患肠扭转致死的医疗纠纷案例

年2月3日患医院(以下或称被告),病史记载为:4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中上腹部阵发性胀痛,阵发性加重,伴恶心、呕吐,伴腹胀,肛门停排气排便,无远处放射痛,不能进食,无反酸、烧心等不适。急诊行灌肠、补液等治疗后效果欠佳,被被告收住院,并于2月4日行“小肠扭转复位、坏死空回肠大部切除、空回肠吻合、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继续在被告住院治疗。3月20日,因患者持续出现体温升高,转入呼吸科进一步明确发热原因及治疗。给予抗感染、营养支持、抑酸止血、调解肠道菌群、纠正电解质紊乱等治疗措施后患者体温逐渐降至正常,但大便潜血持续阳性,且多次解出暗红色血便,给予输血治疗。3月27日,患者从被告出院,并转外院进一步治疗,但终因病情已被延误,经治疗无效于年4月7日去世。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给原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年2月3日19时,患者因“腹痛“去医方急诊,被收治于肝胆外科诊治。21时首次上级医生查房记录:”全腹肌紧张,中上腹部压痛、反跳痛”,医方采取保守治疗,延误病情,医方存在缺陷。

2、医方在2月3日21时病程记录后至2月4日2时20分5小时余,无病程记录。在此期间的病情观察不密切,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其病情加重,造成“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大部分小肠坏死”,以致患者术后出现断肠综合征、发热、腹泻,医方存在过失。

3、患者术后出现持续发热、大便潜血、不全肠梗阻等表现后,医方虽多次会诊,但未考虑手术吻合口的情况。3月25日医方请外院教授会诊,会诊意见“患者消化道出血可能与小肠切除术后吻合口愈合不良有关”。后患者转院后,3月28日,外院手术记录“探查吻合口,发现距吻合口系膜缘有一直径约0.5cm大小的瘘口,瘘口远端通向脓腔”,说明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够,处理上存在延误。

4、年4月7日患者在外院病逝。死亡诊断为脓毒性休克、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肠瘘、腹腔感染、消化道出血、不全性肠梗阻、营养不良、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左下肺缺如。根据病历内容,上述死亡诊断明确。

综上,患者所患肠扭转是肠梗阻中病情凶险、发展迅速的一种类型。病程可在短期内发生肠绞窄、坏死,如未及时处理,有较高的死亡率。尽早手术治疗可降低死亡率,更可以减少或避免小肠坏死大量切除后发生的短肠综合征。被告对患者的疾病观察不密切,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患者病情加重,造成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大部分小肠坏死等病症,以致术后出现短肠综合征、发热、腹泻。当患者出现持续发热、大便潜血,不全肠梗阻等体征,医方虽多次会诊,但未考虑吻合口的情况,致使术后处理存在延误。被告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密切,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患者病情加重;术后对吻合瘘的诊断及处理存在延误。患者最终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患方承担共同责任。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法院委托进行的法医鉴定程序合法,对于医疗过错的分析有充分依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根据鉴定意见,患者所患肠扭转等症病情凶险、发展迅速,如未及时处理,有较高的死亡率。而尽早治疗可最大限度的降低死亡率,更好地避免不良术后疾病。本案中患者于被告急诊时,临床表现应考虑肠扭转可能,被告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及时手术治疗。但被告却采取先保守治疗,观察一段时间再行手术探查,延误了患者的病情,造成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大部分小肠坏死”的后果。且由于术前一段时间未记录患者病程,应属被告对患者病情缺乏应有的观察。术后患者出现便血、发热,但被告对病情认识不够,未能及时考虑吻合口瘘口、愈合不良等问题。虽经外院救治,最终造成患者因脓毒症加重,肺部感染,多器官衰竭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未尽到足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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