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

豫建市〔〕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11号)等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要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附件1),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附件2)列明,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简称:在线监管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管,及时处理在线监管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反馈督办事项办结意见。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要规范招投标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应依法驳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

2.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

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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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

序号禁止行为内容依据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1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1-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采取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划分标段的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1-6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1-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2-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

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

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号)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2-8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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