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资质、专业要求: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2、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3、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
4、全面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线上运行,推广应用电子评标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同一计算机传输等现象进行分析统计,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5、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不得排斥与招标项目属于同一专业的奖项。
6、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号)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必须招标。
2.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关于进场交易
3.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4.允许和鼓励其他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鼓励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招投标交易。
三、关于信息发布
6.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